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普伟业(北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日期:2026-05-22 10:48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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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市监罚告〔2026〕39938号

  中普伟业(北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政处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2月28日,我局作出撤销你单位2024年12月16日取得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事项和董事、财务负责人、监事变更备案事项的决定。我局于2026年03月04日就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4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顾嘉琛邮寄的询问通知书被退回,退回理由为收件人拒收。2026年4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住所地址邮寄的询问通知书被退回,退回理由为查无此公司。2026年4月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2026年4月28日,我局前往你单位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你单位在注册地址经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你单位、顾嘉琛均未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我局2026年2月28日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京东市监执法撤登字〔2026〕第392006号载明以下事实:你单位成立于2007年4月3日,股东为吴可明(持股比例80%)和顾嘉琛(持股比例20%)。经查询你单位2024年12月16日公司登记档案,你单位将法定代表人由顾嘉琛变更登记为吴可明,董事由顾嘉琛变更备案为吴可明,财务负责人由顾嘉琛变更备案为吴霞,监事由沈同变更备案为杨瑛;档案中落款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的《股东决定》仅有吴可明一人签名字迹,其主要内容为:“一、同意免除顾嘉琛公司执行董事职务,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同意选举吴可明为公司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公司事务。三、同意免去沈同的监事职务。四、同意选举杨瑛为公司监事。”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5)京0101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2024年12月16日的股东会未通知原告顾嘉琛参加,系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所制作,决议所涉内容亦不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形,且该决议亦未有原告顾嘉琛签字。综上,案涉股东会决议依法应为不成立。”你单位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在(2025)京04民终1498号民事判决书中维持原判,该判终审决已生效。你单位、杨瑛、吴可明、吴霞、张轶在接受询问调查时均承认办理涉案变更登记时未通知顾嘉琛,也未实际召开股东大会。截至调查终结,顾嘉琛未对涉案登记股东会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也未事后追认。故上述落款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的《股东决定》为虚假登记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你单位登记信息截图、《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你单位2024年12月16日变更登记档案、《民事判决书》两份、《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罚款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珍,韩钊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市法华南里一号楼综合执法大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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