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周美娟)

日期:2026-05-22 09:32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周美娟 :

  经查,你于2011年4月14日至2011年7月10日接受委托,负责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北京悠尚物缘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4月20日的登记(备案),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北京悠尚物缘商贸有限公司此次登记(备案)未经于文婕同意冒用其身份办理了上述登记(备案),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虚假登记,你作为被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认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