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书(刘正年)

日期:2026-05-21 16:21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京东市监虚登责人字〔2026〕第393006-1号

  刘正年:

  经查,当事人北京尚敏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蒲长华(已撤销),股东为蒲长华(已撤销)、张勇,监事为张勇。石家庄市公安局及保定市公安局的回函显示张勇以丢失补领原因于2016年7月申请了居民身份证。而当事人办理2016年11月设立登记时使用的张勇身份证有效期为2008年1月至2018年1月。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张勇已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件。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6年11月24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股东、监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当事人2016年11月24日的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你作为被委托人,负责报送提交相关文件,并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2026年4月23日,本局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5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