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虚登责人字〔2026〕第393007-1号
邓钰:
经查,当事人北京乐炫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办理设立登记,其提交的设立登记档案中《郑重承诺》《北京乐炫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指定(委托)书》等材料中有徐某的签名字迹。徐某向我局提交了以《指定(委托)书》中其签名字迹为检材的《鉴定意见书》京民司鉴[2025]文鉴字第274号,鉴定意见为检材上徐某签名与样本上徐某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20年11月11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当事人2020年11月11日的企业登记档案显示,你作为被委托人,负责报送提交相关文件,并承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2026年4月23日,本局向你公告送达《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认定听证告知书》。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认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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