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时代和顺商贸有限公司)

日期:2026-05-21 16:20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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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市监撤登字〔2026〕第393009号

  当事人:北京时代和顺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2QPKH57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兴隆都市馨园20号楼地下一层129-8室

  法定代表人:金玉善

  2025年12月10日,金玉善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2025年12月10日,本局予以受理。2025年12月18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2025年12月18日,本局向监事马迎春邮寄询问通知书。2025年12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登记住所邮寄询问通知书。2025年12月18日,本局向设立登记代办机构北京烨京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邮寄询问通知书。2025年12月21日,本局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发函协查。2026年1月9日,本局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发函协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8月22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金玉善,股东为金玉善,监事为马迎春。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北京时代和顺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中有金玉善签名字迹,经北京永泰安达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上的金玉善签名字迹与样本上的金玉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北京市市场监督数据中台当事人主体登记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2011年8月22日设立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材料内容和违法事实;

  3.《鉴定意见书》(永泰安达司鉴【2025】文鉴字第125号)、核实该意见书真实性的协查函及回函,证明当事人登记材料虚假;

  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9日的《证明信》((2025年)丰公长辛店所字26224号),证明金玉善身份证遗失情况;

  5.公示截屏,证明向社会公示虚假登记相关情况;

  6.征询意见函、协助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邮寄证明,证明针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情况。

  2026年3月24日,本局向金玉善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6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1年8月22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时代和顺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8月2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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