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市监撤登字〔2026〕第393006号
当事人:北京尚敏华瑞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09QUM80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大地街1号21号楼1层106A号
法定代表人:蒲长华(已撤销)
2025年12月4日,张某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2025年12月4日,本局予以受理。2025年12月11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2025年12月22日,本局向刘某年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5年12月28日,本局向石家庄市公安局及保定市公安局发函协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4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蒲某华(已撤销),股东为蒲某华(已撤销)、张某,监事为张某。石家庄市公安局及保定市公安局的回函显示张某以丢失补领原因于2016年7月申请了居民身份证。而当事人办理2016年11月24日设立登记时使用的张某身份证有效期为2008年1月至2018年1月。当事人办理设立登记时张某已补办了新的身份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证明申请人身份;
2.申请撤销材料,证明撤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3.当事人主体信息截图和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况;
4.协查函及石家庄市公安局、保定市公安局回函,证明办案人员对张某身份证丢失补办信息的核实情况;
5.冒名登记公示截屏,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情况;
6.征询意见函、协助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邮寄证明,证明针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情况。
2026年3月20日,本局向张某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6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6年11月24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股东、监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尚敏华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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