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北京乐炫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6-05-21 16:18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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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市监撤登字〔2026〕第393007号

  当事人:北京乐炫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X5BR2T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

  2025年12月9日,徐某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2025年12月9日,本局予以受理。2026年1月14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2025年12月27日,我局分别向王震、邓钰身份证地址邮寄询问通知书及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2025年12月30日,本局向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发函协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1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徐某,股东为徐某,监事为王某。其提交的设立登记档案中《郑重承诺》《北京乐炫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章程》《指定(委托)书》等材料中有徐某的签名字迹。徐某向我局提交了以《指定(委托)书》中其签名字迹为检材的《鉴定意见书》京民司鉴[2025]文鉴字第274号,鉴定意见为检材上“徐某”签名与样本上徐某签名不是出自同一人的笔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申请人身份证件,证明申请人身份;

  2.申请撤销材料,证明撤销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3.当事人主体信息截图和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办理相关登记的情况;

  4.《鉴定意见书》京民司鉴[2025]文鉴字第274号,证明徐某的笔迹鉴定情况;

  5.协查函及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回函,证明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书》的核实情况;

  6.冒名登记公示截屏,证明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公示情况;

  7.征询意见函、协助调查函、询问通知书邮寄证明,证明针对当事人开展调查情况。

  2026年3月20日,本局向徐某邮寄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2026年4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撤销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20年11月11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乐炫优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交回营业执照。逾期不交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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