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力通商贸公司投资咨询中心等169户主体:
经查,你(单位)未在登记住所经营,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进行改正。(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改正内容及要求:依法变更登记住所或通过注销等方式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责令改正主体名单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1日
(联系人:李老师、朱老师 联系电话:010-64033742转8002)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