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丽志华达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调查的北京丽志华达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06月12日,李某六(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身份证件号码:3426**********0110)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2025年06月12日,本局予以受理。2025年07月02日,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向社会公示。2025年08月08日,本局向王某芹、王某玄身份证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上述邮件均被退回。2025年07月14日,本局向庐江县公安局发函协查李某六身份证证件丢失补领情况。2025年07月24日,本局收到庐江县公安局的回函。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02月07日办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六,股东为李某六,监事为王某芹。庐江县公安局的回函显示李某六于2016年10月09日进行丢失补领换领身份证,身份证有效期为2016年10月09日—2036年10月09日。而当事人办理2017年02月07日设立登记时使用的李某六身份证有效期为2014年08月18日—2034年08月18日。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2017年02月07日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件、庐江县公安局回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当事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7年02月07日办理登记(备案),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执行董事,属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丽志华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02月07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韩钊、李溪言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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