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日期:2025-11-07 16:19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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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6月24日,刘丽向本局邮寄材料,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撤销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于2008年12月15日将其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登记(备案)事项。本局于2025年6月24日受理。本局于2025年7月3日至2025年8月17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拨打登记档案记载的电话,并向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翟维玮邮寄询问通知书,均无法与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经向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人社局、发改委金融办等部门发函,以上部门均未提出异议。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2008年12月15日设立登记时将刘丽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目前主体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设立登记档案中有刘丽身份证信息,经向北京市公安局古北口派出所协查,刘丽确于2008年1月23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身份证,且设立登记使用的刘丽身份证信息与公安部门留存的身份证(有效期限:2008.01.23-2018.01.23)信息不一致。因此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未经刘丽同意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08年12月15日设立登记时将刘丽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

  以上事实有刘丽身份证件、申请撤销登记材料、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设立登记档案、《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回函》等证据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撤销北京兴丽鸿业汽车配件销售中心于2008年12月1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备案),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珍,李婕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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