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群泰:
2025年7月2日,吴昌清向本局邮寄材料,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申请撤销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将其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备案)事项。本局于2025年7月2日受理。本局于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8月28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虚假登记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拨打登记档案记载的电话,并向监事陈云邮寄询问通知书,均无法与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经向我区法院、检察院、公安、税务、人社局、发改委金融办等部门发函,以上部门均未提出异议。我局于2025年8月8日向你邮寄了询问通知书,截至到案件调查终结,你未能提供任何相关材料或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将吴昌清登记(备案)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6日注册登记档案中,《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有“吴昌清”签名字迹,你作为涉案登记被委托人,在《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提交人承诺书》中承诺提交的申报信息、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签字。吴昌清提供了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常春司鉴中心[2025]文鉴字第40号),该意见书以上述《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承诺书》为检材,以“2020年03月01日《国际物流综合服务合同》”等三份材料为样本,鉴定意见为:检材“吴昌清”的签名字迹和样本中“吴昌清”的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因此吴昌清未在涉案登记相关文件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吴昌清身份证件、申请撤销登记材料、北京昌清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常春司鉴中心[2025]文鉴字第40号)等证据佐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拟决定将你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
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珍,李婕 联系电话:010-67199152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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