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佳仁永鑫商贸有限公司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者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22日、2024年12月27日、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4日,本局接到12315平台转办举报线索,称你单位在美团平台“览众生鲜百货”店铺销售的“三挡增压淋浴花洒”和“淋浴单头花洒”,未展示水效标识行为涉嫌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初步核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5年2月8日立案调查。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期间,执法人员围绕相关事项进行调查。2025年5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你单位在美团平台开设店铺“览众生鲜百货”,主要销售百货用品。被举报页面为你单位在美团平台店铺所售花洒界面,被举报产品共两款,产品一标题为“三档增压淋浴花洒喷头钻石晶圈家用高压洗澡沐浴淋浴头莲蓬头/1个 H3”,售价为31.5元;产品二标题为“惠选 淋浴单头花洒1个 花吸塑5档出水花洒 莲蓬头家用4分口ABS手持花洒套装 H3”,售价为29.4元,两款产品所在网页内均未展示水效标识。
另查,你单位未因上述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经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并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所售上述两款产品均无相关销售记录,你单位接到本局询问通知后立即将商品下架处理,当前上述店铺已关闭。
综上,本局认定你单位作为网络交易销售者,在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的产品时,未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
上述事实,主要有你单位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美团平台店铺“览众生鲜百货”被举报产品界面截图,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两款产品下架截图,通过美团平台搜索页面对你单位店铺名称“览众生鲜百货”进行搜索无相关店铺截图一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页面、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查询结果页面打印件、数据中心检索结果页面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对于网络交易,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产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网络交易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对你单位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及配套裁量基准表(2024年修订)(计量监管序号56编码C35188B010)之规定,“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产品为一种型号规格的;2、违法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下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应当对你单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未发现你单位两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因涉案产品并未实际销售,且你单位在本局调查期间及时将产品下架,属于积极消除影响的情形,故本局认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三版)》第99项(处罚职权编码C3518800)的适用条件“1.适用于“展示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情形;2.初次违法;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要求的期限内改正;4.危害后果轻微。”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4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按照《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第三版)》第99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给予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魏宇童 陈曦 联系电话: 010-67199113
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号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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