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B1401500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审 | 行政许可 | 市级、区级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7号 |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京建开〔2009〕542号 |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查工作,各区、县建委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受理工作。 二、严格做好一级资质企业受理工作。各区、县建委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企业申报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企业材料,凡是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都要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确保材料齐全、清晰、有效、规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明确受理意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进行审查,明确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注明。 (三)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受理工作,并及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一级资质延续时,应参照一级资质申报的要求提交资料,经区、县建委同意后,在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50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延续申请。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248号 |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 京建开〔2000〕387号 | 二、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除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资质: 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 (三)三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四)四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 |||||||
2 |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B1401400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区级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549号 |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
3 |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B1401000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市级、区级 | 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厅字〔2018〕85号 | 第三条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第十三条 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
4 |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B140030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5 |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B1400100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行政许可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京建发〔2022〕108号 |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政策,负责一级资质初审、变更初审和二级资质审批、变更审批工作。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初审、注销初审工作,其中二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受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三、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变更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业务的,应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进入办事大厅,通过“北京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四、一级资质核定初审申报材料及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五)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七)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八)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九)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十一)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二级资质核定申报材料及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办理延期的,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统计人员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从业证书。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含工程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见附件1)。 (六)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需按《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2)内容准备相关资料,确认相关资料齐全、真实、有效后,提供《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承诺书》(见附件3)。 六、一级资质初审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二级资质审批分一般办理和告知承诺办理两种方式,企业可自主选择办理方式,一般办理方式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其中初审5个工作日,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时限为0.5个工作日;资质变更为即时办理。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全面实行电子证书。二级资质核定及变更审核通过后,开发企业可在房地产开发管理系统下载电子证书。相关主体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查询栏目进行验证,电子证书信息与网上查询信息一致的,方为有效证书。 开发企业应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电子资质证书,防止被冒用或篡改;自行打印的电子证书与网上查询信息不一致的,视为伪造;伪造、篡改电子证书的,电子证书一律无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追究其伪造国家机关文书、证件、印章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处理。 九、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企业因营业执照注销、营业执照核减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迁出本市等情形,需在资质有效期内提前终止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应向注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明确注销资质的理由,并承诺无在建、在售和遗留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内容。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受理后依据企业情况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注销的,应在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未收到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通过后发布公告注销。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要充分了解拟注销资质开发企业情况。对企业存在房地产在建、在售或其他历史遗留项目且注销资质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可暂时不予受理。 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按照相关要求采取告知承诺批后核查、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开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一)告知承诺批后核查。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应自核发资质证书后20个工作日内,核查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履诺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系统填报资料不准确的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导致不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逾期不接受核查、核查时不如实提供材料的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对于违诺失信行为,责令1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要求的,依法撤销决定。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二)双随机检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撤回其资质证书,并公告作废。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实行信用管理,定期汇总和整理开发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进行处罚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予以公示。 十二、本通知发布后,二级资质(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到期前1个月内到企业注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按照企业条件申请核发资质证书;三级资质(含)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办理变更业务的,应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核发二级资质证书。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248号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77号 |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京建开〔2009〕242号文 | 一、自2009年4月22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批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即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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