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区文化和旅游局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文化和旅游局

B5400500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区级

电影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发〔2016〕9号

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2

区文化和旅游局

B5301300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区级

出版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594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903700

国有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审核

行政许可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主席令第81号修改。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4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903600

利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区级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3日发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

第十六条第一款:本市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拍摄或者活动计划。拍摄电影、电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市级或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更改拍摄或者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

5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903400

迁移或者拆除市级及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13日发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发布)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主席令第81号修改。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条第三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6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902900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考古发掘管理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1998年7月15日发布国家文物局1998年第2号令

第八条:申请考古发掘项目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由考古发掘单位经发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

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第八条第一款: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鼓励有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参与本市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主席令第81号修改。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考古发掘计划,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或者审核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第三十条:需要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在勘探工作的基础上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7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901500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行政许可

区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13〕36号

附件2:北京市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43项下发后实施机关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博物馆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8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901000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主席令第81号修改。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9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900500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主席令第81号修改。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10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803400

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审批

行政许可

区级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5号)修订

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级《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11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802800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下放至省级广电部门

12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800700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行政许可

区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13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800500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14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003900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行政许可

区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号

第九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文化部设计,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印制。

15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003700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行政许可

区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号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6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003500

个体演员备案

行政许可

区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号

第九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员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8号

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7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003400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筹建审批

行政许可

区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8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003000

外国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内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京审改办发〔2021〕5号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法定办结时限压减至承诺办结时限。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特定区域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娱乐场所有关事项的复函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办市函〔2017〕25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7〕55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特定区域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娱乐场所有关事项的复函》(办市函〔2017〕254)及《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同意市文化局暂时新增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事项的函》(京审改办函〔2018〕1号)等文件要求,北京市文化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将开展外国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内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外国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审批工作。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函〔2019〕16号

附件2《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开放措施》 “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19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002900

外国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内从事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函〔2019〕16号

附件2《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开放措施》“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娱乐场所,不设投资比例限制。”

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京审改办发〔2021〕5号

将法定办结时限压减至承诺办结时限。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特定区域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娱乐场所有关事项的复函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办公厅(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办市函〔2017〕254号

  北京市文化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将开展外国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内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外国投资者在北京市特定区域投资设立娱乐场所审批工作。

20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001300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区级

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京审改办发〔2021〕5号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法定办结时限压减至承诺办结时限。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1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001100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区级

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京审改办发〔2021〕5号

将法定办结时限压减至承诺办结时限。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2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001000

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

区级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3

区文化和旅游局

B2000900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区级

北京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工作方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京审改办发〔2021〕5号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第284项,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具体改革举措“1.取消总量限制和布局要求。2.取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计算机数量限制。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信用证明等材料。4.将审批时限由20 个工作日压减至13 个工作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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