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区委编办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委编办(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B6100100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第五条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 (五)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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