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区委办公室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B5100500

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行政法规

国家档案局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一) 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二) 列入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三) 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门档案接收年限的规定,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四) 重大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将档案移交相应的综合档案馆。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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