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

区体育局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体育局

B3000600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章 使用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设施管理者必须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其收入专项用于体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活动场地的原有功能。



2

区体育局

B3000300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区级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国家体育总局

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 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健身气功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第六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第十五条 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 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由颁发证书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发〔2010〕21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

区体育局

B3000200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区级

全民健身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章 全民健身活动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修改

第一章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