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B1100800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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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地19号 |
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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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B1100700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第39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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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B1100600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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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
第十八条 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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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B1100300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行政许可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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