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街道办事处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实施主体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2300

对用于生活垃圾相关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共 [十五届] 第21号

第五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实现生活垃圾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生活垃圾监督管理: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用于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四)为调查有关违法行为,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2200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2100

对用于实施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等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三)对用于实施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等,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4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2000

对食品摊贩的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1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有权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1900

对违反规定设置的牌匾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

第四十条 第一款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1800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中止供电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1700

组织清除未依法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架空线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政府规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地下管道建设单位、道路建设单位、架空线管理人不按照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定的任务实施架空线埋设入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架空线管理人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8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1600

组织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废弃架空线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架空线管理若干规定

政府规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第二十条 2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县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清除。

9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1500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查封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四条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10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1400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进行扣押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四条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11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1300

对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施工工具和设备采取查封、暂扣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未经批准正在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并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1200

对在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过程中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13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1100

对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采取暂扣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共 [十五届] 第21号

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暂扣其车辆,没收违法收运的餐厨垃圾,并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14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1000

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5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0900

对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和公交枢纽等交通运输场站周边以外未经许可擅自(或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进行扣押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查处非法客运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号

第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或者组织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统称执法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经营,扣押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非法安装的专用营运标识、设施,予以没收。

16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0800

对违法建设现场进行查封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或者查封现场、扣押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7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0700

对违法建设工具进行扣押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进入或者查封现场、扣押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8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0600

对涉嫌从事流动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19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0500

对涉嫌用于流动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20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0400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设施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

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各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21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0300

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逾期不改正的进行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2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0200

对无法确定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23

区城管执法局

各街道

D7000100

对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2号

第三十八条 第二款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24

区城市管理委(区环境建设办、区交通委、区水务局)

各街道

D1701000

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为治理

行政强制

乡(镇、街道)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5

区城市管理委(区环境建设办、区交通委、区水务局)

各街道

D1700300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活动,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清除或拆除

行政强制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第七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非管理人员开关、启闭水利设备;第十一条, 确有必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提出设计,根据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报经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报批。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按期竣工。不按设计施工或不能按期竣工,影响蓄水、供水、排水和行洪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建设施工如确需阻断或损坏排灌沟渠、涵闸、管道、堤坝、桥梁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原水利工程的效能,并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的工程设施。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六、七项和第十九条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以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在堤坝及大型渠道垦植的,还应令其恢复地貌。"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在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和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修建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房、码头、渡口、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临河、跨河、穿堤、破堤、筑坝、围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手续并与河湖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工程竣工后,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工程设施,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达到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未能取得行政许可手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按程序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或者建设临时性构筑物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置固定停车场所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修路,或者修建园林小品、管理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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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委(区环境建设办、区交通委、区水务局)

各街道

D1700100

对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实施违反河湖工程保护与管理规定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进行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防汛、水工水文监测和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讯、照明、滨河道路以及其他附属设备与设施;第三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围堤或者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第四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损毁护堤护岸林木;第五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第六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行驶履带车辆、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第七项,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和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第二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围河、挖筑鱼塘、挖坑开槽、勘探,或者设立线杆、线塔、无线通信塔、标识;第三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设置固定停车场所;第四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修路,或者修建园林小品、管理房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第五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五)爆破、打井、挖窖、挖取沙土、采砂、堆放物料;第六项,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六)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在河湖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湖的各类工程和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修建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闸房、码头、渡口、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临河、跨河、穿堤、破堤、筑坝、围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款,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开工审批手续并与河湖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工程竣工后,应当报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拆除列入保护名录中的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遗址。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洗刷车辆或者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实施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活动,使用对河湖水体有害的鱼药和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第二款,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禁止倾倒、堆放、掩埋、弃置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第四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违法情形且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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