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区园林绿化局
|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 1 | 区园林绿化局 | D3201000 | 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2号 | 第五十九条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因被宣告破产等原因丧失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 | |
| 2 | 区园林绿化局 | D3200900 | 对逾期未依法恢复、重建建设项目占用的重要湿地的代履行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2号 |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3 | 区园林绿化局 | D3200800 | 对湿地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中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以及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2号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 (二)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 4 | 区园林绿化局 | D3200700 | 对有关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予以封存、扣押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
| 5 | 区园林绿化局 | D3200400 |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26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11月4日主席令第35号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五号修订。 | 第四十九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
| 6 | 区园林绿化局 | D3200300 | 对逾期不捕回放生、丢弃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的代为捕回或者降低影响的措施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主席令第126号 |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7 | 区园林绿化局 | D3200200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部门规章 | 林业部(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林业部第4号令(1994年7月26日发布, 25日根据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 | 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植物检疫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 8 | 区园林绿化局 | D2301500 | 查封陆生野生动物类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违法案件中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主席令第126号 |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查封陆生野生动物类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违法案件中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
| 9 | 区园林绿化局 | D3201600 |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务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2年主席令第126号 | 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
| 6 | 区园林绿化局 | D3201700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 | 第六十五条(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 10 | 区园林绿化局 | D3201800 | 对违法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国家主席令第88号 | 第六十五条(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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