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和旅游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D7100600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出版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594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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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D7100500 |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对有证据证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查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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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D7100400 |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及扣押权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改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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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D2000100 |
限期拆除擅自修建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宗教事务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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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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