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区市场监管局

序号区级业务指导部门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类型行使层级依据名称依据类别制定机关发布号令(文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备注
1区市场监管局D4601300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药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2区市场监管局D4601200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3区市场监管局D4601100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药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4区市场监管局D4601000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药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5区市场监管局D4600800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6区市场监管局D4600700对未按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药品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十九条,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7区市场监管局D4600400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8区市场监管局D4600300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含疫苗)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一百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9区市场监管局D4600200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药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0区市场监管局D4600100在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中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11区市场监管局D2404000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涉嫌物品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军服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547号令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12区市场监管局D2403900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13区市场监管局D2403800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14区市场监管局D2403700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经营单位予以查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15区市场监管局D2403600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16区市场监管局D2403500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含药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7区市场监管局D2403400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不含药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8区市场监管局D2403300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进行封存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三号发布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9区市场监管局D2403200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不含药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20区市场监管局D2403100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1区市场监管局D2403000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22区市场监管局D2402900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禁止传销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23区市场监管局D2402800对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依法消除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十二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4区市场监管局D2402700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禁止传销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25区市场监管局D2402600对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有关财物、资料依法封存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十二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26区市场监管局D2402500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予以临时扣留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27区市场监管局D2402400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直销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28区市场监管局D2402200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封存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29区市场监管局D2402100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0区市场监管局D2402000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1区市场监管局D2401900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的封存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12届第21号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2区市场监管局D2401800价格行政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33区市场监管局D2401700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禁止传销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34区市场监管局D2401600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35区市场监管局D2401500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6区市场监管局D2401400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7区市场监管局D2401300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2 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8区市场监管局D2401200对生产经营者违法从事生产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39区市场监管局D2401100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0区市场监管局D2401000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定涉案物品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7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三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1区市场监管局D2400900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场所临时查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42区市场监管局D2400800对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进行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43区市场监管局D2400700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2号令第三次修改第十八条,第四项,应急、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4区市场监管局D2400600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5区市场监管局D2400500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及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依《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修订版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6区市场监管局D2400400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7区市场监管局D2400300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48区市场监管局D2400200价格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49区市场监管局D2400100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含药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50区市场监管局D4601400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 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51区市场监管局D4601500对违法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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