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市场监管局 |
D4601300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药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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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市场监管局 |
D4601200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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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市场监管局 |
D4601100 |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药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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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市场监管局 |
D4601000 |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药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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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市场监管局 |
D4600900 |
对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
第十三条,第一款,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将全部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地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款,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对全部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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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市场监管局 |
D4600800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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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市场监管局 |
D4600700 |
对未按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的药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 |
第十九条,第一款,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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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市场监管局 |
D4600600 |
对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疫苗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六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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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市场监管局 |
D4600500 |
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扣押、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第三款,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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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市场监管局 |
D4600400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6年第二次修正) |
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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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市场监管局 |
D4600300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含疫苗)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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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 |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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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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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市场监管局 |
D4600200 |
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药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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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市场监管局 |
D4600100 |
在医疗器械监督检查中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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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4000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涉嫌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军服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547号令 |
第十二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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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3900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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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3800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予以查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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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3700 |
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经营单位予以查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3号 |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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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3600 |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
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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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3500 |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含药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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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3400 |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不含药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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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3300 |
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进行封存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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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国家技术监督局 |
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三号发布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封存其计量器具,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并可处以相当于进口或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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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3200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不含药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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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3100 |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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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3000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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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2900 |
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禁止传销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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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2800 |
对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依法消除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
部门规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
第十二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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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2700 |
对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禁止传销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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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2600 |
对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有关财物、资料依法封存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
部门规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
第十二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工商、知识产权、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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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2500 |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予以临时扣留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六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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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2400 |
对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直销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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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2200 |
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一号 |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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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2100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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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2000 |
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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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1900 |
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席令12届第21号 |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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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1800 |
价格行政强制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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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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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1700 |
对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禁止传销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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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1600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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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1500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 |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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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1400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席令第6号 |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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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1300 |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2 号 |
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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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1200 |
对生产经营者违法从事生产活动的场所进行查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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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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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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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1100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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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1000 |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定涉案物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47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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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三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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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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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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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0900 |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场所临时查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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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0800 |
对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进行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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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0700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政府规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04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2011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修改,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第二次修改 |
第十八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计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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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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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0600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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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0500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及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依《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修订版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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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0400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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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0300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2002年第344号发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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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0200 |
价格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第四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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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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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第三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第二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第二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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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区市场监管局 |
D2400100 |
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含药品)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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