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1600 |
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4号 |
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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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1500 |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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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1400 |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并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将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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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1300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 |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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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1200 |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第一次修正) |
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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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1100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进行代治理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土地复垦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 |
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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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1000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进行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 |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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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0900 |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2019年3月2日第709号国务院令。 |
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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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0800 |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进行代为贮存或者处置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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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0700 |
对违反《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进行代为治理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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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0600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相关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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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0500 |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进行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
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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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0400 |
对危险废物进行代处置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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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0300 |
对水污染事故进行代治理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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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生态环境局 |
D1300100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
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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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号 |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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