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

区审计局

序号区级业务指导部门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类型行使层级依据名称依据类别制定机关发布号令(文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备注
1区审计局D2500100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查封行政强制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 年国家主席令第100 号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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