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序号区级业务指导部门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类型行使层级依据名称制定机关发布号令(文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备注
1区住房城市建设委H140030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行政确认市级、区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 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8〕85号第三条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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