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住房城市建设委 | H1400300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行政确认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第十三条 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 |||||||
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厅字〔2018〕85号 | 第三条 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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