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街道办事处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实施主体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医保局

各街道

H4100100

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行政确认

区级、乡(镇、街道)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政府规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82号

第十九条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章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机构改革后,医疗救助职能由民政部划转至医保局)

2

区退役军人局

各街道

H2200700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区级、乡(镇、街道)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发【2007】102号

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3

区退役军人局

各街道

H2200200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行政确认

区级、乡(镇、街道)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第四十二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4

区卫健委

各街道

H2101600

生育登记

行政确认

乡(镇、街道)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5

区卫健委

各街道

H2101500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乡(镇、街道)

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问题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计生委字〔2003〕112号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二)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京卫家庭〔2021〕5号

一、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有关办理程序(一)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事项实行全市就近受理申请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申请领取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的申请人,可就近到全市任意社区(村)、街道(乡镇)办事窗口提交申请。二、优化部分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认定条件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扶助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6

区卫健委

各街道

H2101400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象的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乡(镇、街道)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关奖励问题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计生委字〔2003〕112 号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九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京卫家庭〔2021〕5号

一、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有关办理程序(一)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事项实行全市就近受理申请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申请领取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的申请人,可就近到全市任意社区(村)、街道(乡镇)办事窗口提交申请。二、优化部分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认定条件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扶助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7

区卫健委

各街道

H2101300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行政确认

乡(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京卫家庭〔2016〕6 号

独生子女父母于2015 年12 月31 日前生育或夫妻于2015 年12 月31 日前再婚,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京人口发〔2005〕17 号

申请人将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的《申请书》送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其填发《光荣证》,并将盖章批准的《申请书》退还申请人单位。

8

区卫健委

各街道

H2101000

对计划生育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区级、乡(镇、街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人口发〔2007〕78号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京卫家庭字〔2017〕6号

一、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标准 2018年1月1日起,计划生育家庭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720元。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京人口发〔2009〕38号

(一)申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 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需注明当事人出生年月、婚姻情况、生育子女情况、现存子女残疾情况等); 5.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 其独生子女持有的2009年市残联统一发放的标注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7. 其他相关证明。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能证明入户且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簿,现已分户或更换户口簿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 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户口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的户口簿,现已分户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底档或查档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2.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 3. 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需提交外省市出具的社区居(村)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本市一方申请特别扶助金的,外籍(含港澳台)一方需提交本人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婚育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京人口发〔2009〕31号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上年度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和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四)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起执行本方案规定,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按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中高的标准执行;对于年满60周岁,目前已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9

区卫健委

各街道

H2100800

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区级、乡(镇、街道)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京人口发〔2008〕53号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 女方年满49周岁; 4.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 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 现无存活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 本人提出申请; 2.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5. 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上年度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和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四)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对于符合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起执行本方案规定,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按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中高的标准执行;对于年满60周岁,目前已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京卫家庭字〔2017〕6号

一、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标准 2018年1月1日起,计划生育家庭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00元、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0元、720元。

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试点方案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人口发〔2007〕78号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京人口发〔2008〕54号

关于享受特别扶助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 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结婚证》、历次《离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 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6. 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子女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生育的子女未上户口即死亡的,出具当事人本人自述的书面材料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7. 其他有关证明。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 1992年4月1日之后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及公安部门提供的入户及户籍关系证明。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解除收养关系的有效证明。 2.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 其他特殊情况 (一)《结婚证》、《离婚证》丢失的问题 1. 《结婚证》丢失的,凭档案局出具的档案记录或区(县)民政部门补发的《结婚证》。 2. 下列情况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以户口簿上“配偶”关系的记录为准。并提供单位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当事人本人的自述书面材料(包括个人情况说明、法律责任的承担、本人签字)等。 (1)丧偶或夫妻一方或双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档案局无当年结婚档案记录、民政部门不补发结婚证明的。 (2)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丢失的人员。 (二)关于再婚问题 1. 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离婚或丧偶的,未再婚的继续享受特别扶助。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特别扶助。 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双方子女数分别计算。其中,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再婚后,另一方子女与其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中止享受特别扶助。此对夫妻又离婚的,原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年满49周岁时重新申请。 2.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计有一个子女,婚后未再生育,现子女死亡的,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及其亲生父母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另一方亲生父(母)再生育或再婚有抚养教育关系继子女的不享受特别扶助。 “抚养教育关系”是指子女在18周岁以内,法律判决或协议由其抚养教育。 (三)关于收养解除的问题 合法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养父母子女数。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论子女是否存活,养父母均不享受特别扶助。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又合法生育子女,收养的子女解除收养关系,亲生子女又死亡的夫妻,符合条件的,享受特别扶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15年第一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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