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园林绿化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园林绿化局 |
H3200600 |
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区级 |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
政府规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经2009年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三条,第二款,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第十四条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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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防止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采取防控措施误捕、误伤野生动物的,应当及时放归或者采取收容救护措施。因保护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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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园林绿化局 |
H3200500 |
对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区级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林业部令第13号 |
第十条,第一款,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发给资格证书;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实绩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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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园林绿化局 |
H3200400 |
对有争议绿地管护责任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区级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第二款,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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