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统战部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委统战部(区政府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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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500500 |
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学生来京上中小学批准 |
行政确认 |
区级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十五条 华侨学生要求来本市上中小学的,由其常住户口在本市的监护人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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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委统战部(区政府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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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500400 |
来京华侨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证明 |
行政确认 |
区级 |
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侨发文(2009)5号 |
一、为弘扬中华文化,满足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二、 本规定所称华侨子女,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三、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力。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四、 办理就读须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具体办法,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五、接收华侨子女的学校,要制订措施,积极做好华侨子女的教育培养工作,关心照顾他们的学习和生活;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六、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合用本规定。七、外籍华人子女来华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各省(区、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决定。八、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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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 |
第十七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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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委统战部(区政府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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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500200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身份确认 |
行政确认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
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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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委统战部(区政府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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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5500100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行政确认 |
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 |
第二条规定: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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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归国华侨证发放使用办法的通知 |
政府规章 |
北京市政府 |
京政办发(2000)13号 |
第一条:《归侨证》是本市归侨身份的有效证件,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制发。 第二条:《归侨证》按以下程序发放: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的归侨填写由市政府侨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归国华侨证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经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归侨填写《登记表》,审核后报所在区(县)政府侨务部门,经区(县)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侨办审发《归侨证》。本办法实行后归国的华侨,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在京定居后,由市政府侨办直接为其办理《归侨证》,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侨务部门。 第三条:本市归侨持《归侨证》可直接办理个人涉侨事务,不必再由政府侨务部门出具归侨证明。 第四条:本市归侨本人持《归侨证》可到市公安局直接办理因私出境手续。 第五条:本市归侨凭《归侨证》,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区家政服务、文体娱乐、医疗卫生、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优待。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侨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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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国侨发〔2009〕5号 |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 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 一 )“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 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 二 ) 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 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 关系的其他亲属。 ( 二 )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 ( 一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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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四条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本办法所称侨眷包括 : 华侨、归侨的配偶 , 父母 , 子女及其配偶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孙子女、外孙子女 , 以及同华侨、归侨有5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本市归侨、侨眷的身份 , 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必要时 , 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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