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退役军人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退役军人局 |
H2200700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区级、乡(镇、街道) |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民发【2007】102号 |
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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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退役军人局 |
H2200500 |
烈士评定 |
行政确认 |
市级、区级 |
烈士褒扬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01号 |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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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退役军人局 |
H2200400 |
新建、改建、扩建、迁移烈士纪念设施批准 |
行政确认 |
市级、区级 |
烈士褒扬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01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改扩建纪念设施管理的通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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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退役军人局 |
H2200200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区级、乡(镇、街道)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
第四十二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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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退役军人局 |
H2200100 |
对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市级、区级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
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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