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区民政局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民政局

H0801800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区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48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

区民政局

H0801700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区级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

区民政局

H0801600

特困人员认定

行政确认

区级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4

区民政局

H0801400

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

行政确认

市级、区级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第八条 区、县民政部门接到组织或个人关于见义勇为情况的反映或者申请,应当及时组织核实、确认。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政府规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修改

第五条 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本市居民在本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对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有确认权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5

区民政局

H0801300

对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进行确认

行政确认

区级

〈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

京民救发〔2002〕284号

第十二条 对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产三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经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民政部门,对本辖区此类企业参保情况等进行核实后,将企业名录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此类企业名录进行汇总,转发各区县民政局备案;此类企业所属职工可申请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具体办理原则如下:(一)应当向申请受理机构出具以下证明及材料:1、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2、提交被确认企业出具的职工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职工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其它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材料。(二)应当如实申报就业和收入情况。(三)申请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本人的实际收入进行核定,视不同情况确定申请人是否享受生活补助待遇。1、企业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对申请人按照企业实际发给的工资、退休金或基本生活费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生活补助;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且职工在家待业的,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2、企业停产期间,申请人另行就业,月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收入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发给生活补助,补助金额高限不超过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3、申请人的实际收入超过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不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四)经审核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受理机构对其本人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统一样式),按月领取生活补助。(五)申请人家庭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并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名单;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具体办理原则如下:(一)申请人(或监护人)应当向申请受理机构出具以下证明及材料:1、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2、提交身份确认证明、收入证明及户口簿、残疾证和居民身份证。3、其它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材料。(二)申请人(或监护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三)申请受理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的实际收入进行核定,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申请受理机构对其本人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重残人本人享受全额生活补助待遇。(四)重残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条件的,重残人本人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1、已经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员,维持原标准不变;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残人本人改为全额享受,家庭其他成员标准不变。2、已经领取生活补助费的重残人家庭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时,重残人领取的生活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重残人本人计入家庭人口。符合条件的,其家庭其他成员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重残人享受的生活补助待遇改为城市低保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02〕19号

      三、无力参加社会保险,停产三个月以上,且不能足额支付职工工资、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的原劳服(联社)等小集体企业,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职工或退休人员可持被确认的企业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其家庭符合条件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对其本人按照企业实际发给的工资、退休金或基本生活费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生活补助;本人有其他收入且高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再发给生活补助。    五、具有本市常驻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本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关于做好部分原工商业者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京民救发〔2003〕284号

一、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为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照顾。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改革、发展、稳定和统战工作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二、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认真作好无工作单位的原工商业者及已故原工商业者的无工作配偶的核实认定工作。(一)由市工商联提供初步名单,经户籍所在地区县工商联核实确认后,填写《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审核表》,交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相关待遇。(二)遗漏或新增的对象需填写《原工商业者(含三小)审核表》, 经原退休单位党组织、户籍所在地区县工商联、市工商联审核盖章后,交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相关待遇。三、经审核符合条件、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参照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业户口的参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四、符合救助条件的上述人员中有其他收入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属于街道退养人员,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二)享受各项政策补贴,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补足生活困难补助。(三)属于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本人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不计入收入。五、以上人员患危重病时,参照本市医疗救助政策享受相关待遇,凭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    六、按照本通知精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各区县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和市工商联。

6

区民政局

H0801200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

行政确认

区级

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政府规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82号

第四章 专项救助第一节 医疗救助第十九条 第二款 本办法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是指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第十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户籍、身份、收入和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行动不便、读写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批准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发布。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 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

十一、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可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符合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城乡低保财产状况规定的,也可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规定的城乡低保分类救助不适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

7

区民政局

H0801100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进行残疾等级评定

行政确认

市级、区级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政府规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0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修改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市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13]55号

一、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抚恤政策。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8

区民政局

H0801000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市级、区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9

区民政局

H0800600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市级、区级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发〔2008〕118号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 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第三章 解除收养登记 第二十四条 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章 撤销收养登记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10

区民政局

H0800400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区级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政部第14号令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11

区民政局

H0800300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区级

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12

区民政局

H0800100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区级

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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