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区科委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
1 |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 H0400800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国科发火〔2016〕195号 | 第一条组织与实施 (二)认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国科发火〔2016〕32号 |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