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

区应急局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应急局

J2300100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市级、区级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应急〔2020〕69号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因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特殊奖励。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京安监发〔2015〕39号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举报人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四条 全市统一设置“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必要时,提供确凿真实的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投诉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同一个举报内容被多人多次举报,只奖励最先举报人。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举报内容的,奖励自行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相关部门核查的案件线索举报奖励,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安监总财〔2012〕63号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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