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实施主体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1000 |
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2020〕9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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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15号 |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六十条: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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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15号 |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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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0900 |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2020〕9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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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15号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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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0800 |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2020〕9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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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15号 |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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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15号 |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七十二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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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0700 |
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国务院令第198号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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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2020〕9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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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0600 |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2020〕9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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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建设部令139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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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0500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2020〕9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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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建设部令139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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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040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2020〕9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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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建设部令139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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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0300 |
对非法转让城市建设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2020〕9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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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建设部令139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租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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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0200 |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2020〕9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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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建设部令139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筑工程需要回填来的建筑垃圾。”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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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0100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2020〕9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一、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二、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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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建设部令139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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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2300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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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220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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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部门规章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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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
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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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2100 |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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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
第六条第(一)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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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2000 |
对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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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
第六条第(一)项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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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190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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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部门规章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
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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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
第十条第一款…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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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1800 |
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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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1700 |
对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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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1600 |
对轻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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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1500 |
对有色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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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部门规章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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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1400 |
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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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
部门规章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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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1300 |
对一般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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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1200 |
对建材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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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1100 |
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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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
部门规章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 |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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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1000 |
对液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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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0900 |
对机械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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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0800 |
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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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
部门规章 |
应急管理部 |
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
第二十二条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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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0700 |
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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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0600 |
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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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0500 |
对尾矿库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 |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 |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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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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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0400 |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应急管理部 |
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第三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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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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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0300 |
对烟花爆竹生产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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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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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0200 |
对烟花爆竹批发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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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2012〕52号 |
将批发许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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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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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G2300100 |
对烟花爆竹零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 |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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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 |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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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区卫健委 |
各街道 |
G2102400 |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6号 |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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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区城市管理委(区环境建设办、区交通委、区水务局) |
各街道 |
G1502600 |
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纠正或者撤销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 |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51号 |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制定、宣传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火车站地区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安全性进行抽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建立安全隐患治理台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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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区城市管理委(区环境建设办、区交通委、区水务局) |
各街道 |
G1502500 |
进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的检查权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 |
建市规〔2020〕1号 |
第25条第1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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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区城市管理委(区环境建设办、区交通委、区水务局) |
各街道 |
G1502400 |
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检查权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住建部 |
建市规〔2020〕1号 |
第25条第1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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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区城市管理委(区环境建设办、区交通委、区水务局) |
各街道 |
G1502300 |
对燃气供应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
第41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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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区教委 |
各街道 |
G0300200 |
对教育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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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办发〔2018〕80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十)完善日常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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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
部门规章 |
教育部 |
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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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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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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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1100 |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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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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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1400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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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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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16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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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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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1800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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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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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1900 |
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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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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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2000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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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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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21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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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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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23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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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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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2400 |
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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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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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2500 |
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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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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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2600 |
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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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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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2700 |
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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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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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28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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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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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30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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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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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3100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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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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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区城管执法局 |
各街道 |
G7003200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乡(镇、街道)级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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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现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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