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办公室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
G6700300 |
对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资质认定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 |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武器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
|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国家保密局 |
国保发〔2012〕7号 |
第六条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
|
||||||
2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
G6700200 |
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甲级、乙级资质认定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国家保密局 |
国保发〔2013〕7号 |
第十一条 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武器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
|
||||||
3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
G6700100 |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国家保密局 |
国保发〔2008〕8号 |
第七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总装备部等部门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履行下列职责:……(五)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
4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
G5100700 |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变更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期限的审批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令第676号 |
第十三条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
|
||||||
5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
G5100600 |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涂改、伪造档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
|
6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
G5100500 |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擅自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
|
7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
G5100400 |
对个人利用档案馆档案时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
|
8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
G5100300 |
对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
9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
G5100200 |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
|
10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
G5100100 |
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行为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