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体育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体育局 | G3001000 | 对违法设立站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区级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
2 | 区体育局 | G3000900 | 对违法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 部门规章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授权单位应当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授权单位可以责成其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第三十五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 |
3 | 区体育局 | G3000800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 |
4 | 区体育局 | G3000700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费用。 | |
5 | 区体育局 | G3000400 | 对彩票代销者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彩票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4号 | 第四十一条 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 | |
6 | 区体育局 | G3000300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全民健身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 |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 | 区体育局 | G3000200 |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 |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
8 | 区体育局 | G3001400 | 对体育领域预付卡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 | 行政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五届〕第68号 |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了解有关情况;(二)要求经营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证照、凭据、合同、交易记录等资料并有权复印。 | |
9 | 区体育局 | G3001200 | 对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4号 | 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 行政法规 | 国家体育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 | 第四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建立赛事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快实现各有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统一应用,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