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区商务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商务局 | G1900400 | 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区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第183项 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 | 国发〔2020〕13号 |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9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办发〔2019〕42号 | 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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