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

区金融服务办

序号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行使层级

依据名称

依据类别

制定机关

发布号令(文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备注

1

区金融服务办

G3300800

对北京市典当行规范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

商流通发[2012]423号

第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三)现场检查;(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七)其他监管方式。第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 地市级(含直辖市区县、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典当行业的日常监管,建立现场检查和约谈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及时预警和防范风险,重点监督典当企业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时防范和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工作,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十三)压实各方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典当行实施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委托地市级、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年审等部分监管工作。同时,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等方式。

2

区金融服务办

G3300700

对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规范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等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

银保监发[2020]22号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现场检查制度,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3

区金融服务办

G3300600

对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规范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等方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

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十二)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风险监管需要,采取窗口指导、提高信息报送频率、督促开展自查、做出风险提示和通报、进行监管约谈、开展现场检查等常规性监管措施。(十九)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商业保理企业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建立专职监管员制度,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要与被监管对象数量相匹配。

4

区金融服务办

G3300500

对北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规范运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等方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

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

三、(一)在监管工作中,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坚持问题导向,通过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多种方式,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和化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风险。(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现场检查、约谈、询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系统数据等方式,深入了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状况,判断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现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监管。

5

区金融服务办

G3300400

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行情况的监管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等方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保监会

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第三条第(十五)款 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办发〔2009〕2号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月向市、区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贷款统计表,并自觉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6

区金融服务办

G3300300

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规范运行情况的监管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等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7

区金融服务办

G3300200

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地方交易场所规范运行情况的监管

行政检查

市级、区级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其他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2019]4号文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部门作为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证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文化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批、开业审批、变更审批(备案)、现场检查、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区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包括设立及变更事项初审、信息报送、风险预警和处置等,并做好与市金融监管部门的衔接与配合工作。第二十九条,市金融监管部门、区金融工作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法依规对交易场所进行检查,交易场所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条,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市金融监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风险提示、责令整改、要求限期停止违规交易行为、取消违规交易品种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可协调国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停止其支付结算或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交易场所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谈话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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