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实施主体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医保局 |
各街道 |
F4100300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行政给付 |
区级、市级、乡(镇、街道)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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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政府规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
第十九条 本市对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医疗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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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应急局 |
各街道 |
F2300100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区级、乡(镇、街道)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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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退役军人局 |
各街道 |
F2201600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区级、乡(镇、街道)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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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退役军人局 |
各街道 |
F2201400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行政给付 |
区级、乡(镇、街道)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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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退役军人局 |
各街道 |
F2201100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区级、乡(镇、街道)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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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退役军人局 |
各街道 |
F2200600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区级、乡(镇、街道)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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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民政局 |
各街道 |
F080250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 |
行政给付 |
区级、乡(镇、街道)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政府规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2016〕46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健全扶残助残服务体系,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制定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健全本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标准适度。着眼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加强统筹协调,逐步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偏重问题。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科学制定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现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制度有效衔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形成保障合力。科学设计,健全机制,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对象明确、标准统一、流程公开、衔接顺畅、便民利民的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加强政策评估、绩效考核、行政监察,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探索残疾人与老年人照护体系相融合,推动服务资源共享。积极发挥家庭、社会和政府的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相应标准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残疾人,下同)。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4.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月享受个人稳定收入与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补贴。 5.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其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可以按相应标准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不含多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托养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由区残联转送区民政局审定,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机制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审定合格材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的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受委托的金融机构要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便利。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区民政局要会同区残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坚决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制度落实。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单位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及长期照护需求,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市场服务、鼓励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健全补贴与服务相结合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和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统筹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负责制定。2016年1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前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依照本实施意见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残联在具体实施办法中另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京卫戍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北京市委和北京市工商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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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北京市民政局 |
京民福发〔2016〕434号 |
关于印发《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8号),现将《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实际,抓好实施。 具体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市残联进行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0月24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印发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6号),为加快本市残疾人小康进程,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帮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改善护理条件和生活状况,特制定《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水、电、气、暖等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3.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 4.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5.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具体是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第二条 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4.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月享受个人稳定性收入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补贴。 5.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1.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不含多重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三条 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 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3.享受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见义勇为致残人员护理补贴、因公致残返城知青护理费、托养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5.各区已经制定和执行的政策依据上述标准和原则具体细化后进行衔接实施。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自愿申请,在社区或街道(乡镇)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北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以下简称《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附件3),然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提交,并授权委托民政部门进行个人经济状况核查。 (二)申请两项补贴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委托书》;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 6.申请生活补贴者还需要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1份; (4)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 (三)已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第五条 初审及公示程序 (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将申请情况同步录入民政信息系统;并将申请材料于接收当日转交街道(乡镇)残联,对申请人残疾状况、现享受的残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情况进行确认或核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区残联协助确认;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综合核查情况及申请材料,转交街道(乡镇)民政科,由其提出初审意见。 (二)街道(乡镇)民政科自接到《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不合格的,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材料。初审合格的,要及时组织公示。 (三)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 1.公示地一般为申请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人户分离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转交其居住地的社区(村)进行公示。 2.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补贴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公示样式参见附件4)。 3.公示期为7天。 4.公示期满,由社区(村)向街道(乡镇)书面报告公示情况。 (四)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核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无异议的,街道(乡镇)相关部门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盖章后,由街道(乡镇)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区残联进行审核。 第六条 审核 区残联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依托相关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残疾人身份、现享受的残疾人扶持政策等信息情况的核实并作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街道(乡镇),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审核合格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送区民政局进行审定。 第七条 审定 区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参照北京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出具的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综合考虑作出审定意见。审定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区残联,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审定合格的,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并通过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发放《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附件5,以下简称《领取证》)。 第八条 发放 (一)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由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服务一卡通”账户。 (二)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区民政局要会同区残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第九条 复核 (一)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半年度定期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20日和7月1—20日(遇到节假日顺延),持《残疾人证》《户口簿》《领取证》原件,到街道(乡镇)办理享受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的复核手续。 复核生活补贴者还需根据情况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原件、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全日制在校学生证明。 (三)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从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补贴: 1.户籍迁出本市的; 2.死亡的; 3.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4.未进行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 5.应当停止发放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 (五)对违规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由区民政局、区残联责令退还;拒不退还者,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户籍迁移 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窗口申请并通过区民政局办理两项补贴转移手续,填写转移单(附件6); 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区区域内迁移的,持《户口簿》和《领取证》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窗口办理两项补贴转移手续; 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由残疾人户籍所在的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区级预算安排。2016年列入政府预算“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2081199)科目,并做好专项核算统计;2017年列入政府预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2081107)科目;以后年度按照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一)市民政局会同市残联统筹指导基层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区民政局、残联要具体部署落实本区域宣传工作;各街道(乡镇)民政、残联工作人员要采用灵活多样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使残疾人及其家属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 (二)两项补贴经办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民政部门对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控,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对查实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发的全部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补贴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最早可追溯到2016年1月1日;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京残发〔2010〕94号)、《北京市残疾人护理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15〕36号)等相关政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街道(乡镇):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人证号 残疾等级 户籍地址 区 街(乡镇) 社区(村) 家庭地址 代理人姓名 与其关系 联系电话 是否享受其他生活补贴(津贴) □是,具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 补贴类型 □ 低保 □ 低收入 □未满16周岁 □ 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 □ 稳定性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老年重残 补贴标准 本人申请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并承诺,所报材料如有不实,同意有关部门追回已发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人郑重承诺: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将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告知变更情况。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村) 公示情况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社区(村)进行公示,未提出异议。 (盖章) 居(村)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社保经办或材料收取人(盖章): 年 月 日 残联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区残联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审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区民政局、区残联、街道(乡镇)各一份。 附件2 北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街道(乡镇): 编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人证号 残疾等级 户籍地址 区 街(乡镇) 社区(村) 家庭地址 代理人姓名 与其关系 联系电话 是否享受其他护理补贴(津贴) □是,具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否 补贴类型 □ 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 □ 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 □ 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和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 □ 一、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 补贴标准 本人申请北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承诺,所报材料如有不实,同意有关部门追回已发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 (村) 公示情况 该残疾人符合享受北京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并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我社区(村)进行公示,未提出异议。 (盖章) 居(村)委会负责人: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 社保经办或材料收取人(盖章): 年 月 日 残联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民政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 区残联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审定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区民政局、区残联、街道(乡镇)各一份。 附件3 申请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 个人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委托书 (区) (街道、乡镇) 1.补贴类别 □ 生活补贴 □ 护理补贴 ﹡请在前小框内勾选 2.家庭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 (持证人)关系 身份证号 家庭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 (持证人)关系 身份证号 家庭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3.收入信息 ■现在就业所获得的收入 就业者姓名 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 元 就业者姓名 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 元 ■经营净收入 经营者姓名 平均每月收益 元 ■退休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养老保险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失业保险金 领取人姓名 平均每月 元 ■获得赡养、抚养、扶养费 平均每月 元 ■农村农副业生产收入 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 元 ■村集体分红等收入 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 元 ■其它需要登记的收入 授权委托书(声明书) 本人郑重声明,上述登记的基本情况和个人经济状况属实。如有不实,愿停止申请或停止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意北京市民政局和本人所提出申请的区民政局,向所有涉及到本人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需要核实的个人财产和家庭收入状况信息,包括但不限定于房屋、车辆、税收、公积金、社会保险、工商及金融资产信息等。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北京市民政局或本人所提出申请的区民政局。 特此授权。 授权人(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签字: 本人承诺以下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均为本人签署,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1. (指模 )身份证号码 2. (指模 )身份证号码 3. (指模 )身份证号码 4. (指模 )身份证号码 5. (指模 )身份证号码 6. (指模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附件4 关于申领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的公示 系本社区(村)居民。现申请本市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按月享受 元,现予以公示。 对上述公示情况有异议的,请在7天内向村(居)委会反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 取 证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印制 姓名 照片 性别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 户籍地址 家庭住址 补贴类别 □生活补贴 □护理补贴 补贴标准 区残联 (盖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类别: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类别: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类别: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补贴年度: 年 □上半年□下半年 补贴类别: 补贴标准: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残疾人 享受生活补贴、护理补贴情况变更表 变更事项 变更时间 申请人签名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备注: 注意事项 一、此证为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凭证,不作他用; 二、此证经区民政局、区残联盖章有效; 三、每年1月1日—20日和7月1日—20日,持此证到街道(乡镇)办理继续享受生活补贴、护理补贴复核手续; 四、申请人现实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街道(乡镇); 五、户籍在本市迁移的,应及时办理迁移手续,户籍迁往到外省市的应交回此证; 六、持证人死亡的,应及时交回并注销此证。 附件6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转移单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补贴类别 残疾人证号 补贴标准 原户籍地 现户籍地 申请事项 本人因户籍地发生变化,现申请将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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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流程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民政局 |
京民福发〔2019〕167号 |
各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方便广大残疾人群体,减轻基层工作负担,结合《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线上申请,实现全城通办有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北京市民政局网上办事栏目或官方微信掌上服务栏目在线提交申请。申请信息由平台自动分配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业务窗口。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就近或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任一街道(乡镇)业务窗口输入本人身份信息提出申请。申请人在非本人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的,由平台自动分配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业务窗口。二、精简申报材料,实现无纸化办公残疾人在街道(乡镇)业务窗口申请时只需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以下两类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人员,需另行提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1.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2.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不留存复印件,只拍照留档。全程不留纸质材料,实现无纸化办公,办理材料以网上电子档案为准。三、下放审批权限,压缩办理时限街道(乡镇)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拥有最终审批确认权。街道(乡镇)业务窗口收到并录入申请信息后,对不需要进行信息核查的申请材料,由职能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确认补贴种类和额度,通知相关部门发放。对需要进行信息核查的申请材料,由街道(乡镇)业务窗口即时提请区民政局进行信息核查,并由职能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认补贴种类和额度,通知相关部门发放。四、调整公示及复核程序,优化审批环节取消《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社区(村)公示环节,不再印制和发放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证》;优化《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复核程序,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每年两次复核,调整为残疾人主动申请复核和业务平台自动预警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主动申请复核 享受困难生活补贴的残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残疾人应在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在线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到全市任一街道(乡镇)业务窗口申请复核。1.个人稳定性收入发生变化。2.学生身份发生变更(由学生转变为非学生)。(二)平台自动预警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街道(乡镇)业务窗口根据平台自动预警信息办理,经街道(乡镇)职能部门依据政策确认后直接调整,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1.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2.低保标准、养老金基数根据政策进行调整。3.残疾人死亡或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等情形。 因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补贴资金的增加、减少或停发的,由街道(乡镇)职能部门通过相关渠道向申请人发送变更信息,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五、调整补贴资金发放时间和户籍迁移办理程序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每月月底前由相关部门通过金融机构转存入“残疾人服务一卡通”。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设备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北京市民政局网上办事栏目或官方微信掌上服务栏目申请变更,也可以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全市任一街道(乡镇)业务窗口申请。受理街道(乡镇)业务窗口将申请信息录入业务平台,原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职能部门收到受理街道(乡镇)业务窗口提交的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迁移意见,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职能部门自收到原户籍所在街道(乡镇)职能部门提交的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转移手续。转出地从办理转移手续的次月起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转入地从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平台自动将迁移信息推送到申请人预留的手机上)。六、加强监督管理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区民政局要会同区残疾人联合会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定期组织抽查。各区民政部门要督促街道(乡镇)通过平台办理业务。街道(乡镇)要确保两项补贴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平台预警和残疾人复核申请及时予以调整,对于多发的资金要及时追回。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6号)、《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京民福发〔2016〕434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本通知由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附件:个人信息核查授权委托书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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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各街道 |
F0801900 |
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给予生活补贴 |
行政给付 |
区级、乡(镇、街道) |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 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京民社救发〔2018〕445号 |
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按照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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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民政局 |
各街道 |
F0801100 |
为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发放丧葬补贴 |
行政给付 |
区级、乡(镇、街道) |
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民政局 |
京民殡发〔2009〕107号 |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按照本办法,享受丧葬补贴。第三条 本办法对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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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民政局 |
各街道 |
F0800600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区级、乡(镇、街道) |
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民发[1980]第28号 |
“对于患有一期矽肺病合并结核病和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职职工,应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按退休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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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提高散居在城市和 农村的归国华侨的救济标准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 |
(62)内城字第65号 |
为此,各地今后对于散居在城市和农村生活上有困难的归国华侨,在救济标准的掌握上,可以本着适当照顾的精神,略高于当地的社会困难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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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中发(79)6号 |
起义、投诚后按当时有关规定资遣回家的,不再重新安排,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人瞻养的,给予社会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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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 员释放和转业后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1983〕46号 |
二、关于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生活救济问题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赡养有困难的,要逐人确定固定救济金额,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统筹安排解决。救济标准可有一定幅度,由公安、财政、民政部门共同商定。原则上大城市高于中小城市,城镇高于农村,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高于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对已实行带生活费回家养起来的老病残人员,宣布转业安置后,原经济待遇不变,仍由原劳改就业单位定期拨款,委托当地民政部门按月支付。对他们不再发给安家、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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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民〔1982〕城14号 |
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简称精减退职老职工),凡是在精减退职当时和现在都符合(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即: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至今未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经审查核实,应予补办救济手续。审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无原始证件或原始证件丢失、现有其他可靠证明材料,确属漏办的,应予补办。救济费从批准之月起发给。二、对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应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对其中现已年老体弱、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又无依靠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三、所需经费,属于补办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由中央财政拨款;属于社会救济的,由地方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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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
中发〔1978〕74号 |
三十一、下乡知青因工负伤,其医疗费用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由所在单位负担,确实有困难的,可从知青的安置费中给予适当补助。因公致残不能从事农业劳动的,由安置地区和动员城市协商,可以在当地安置,也可以回动员城市,并由民政部门和街道、社队负责,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县以上革委会批准,由民政部门按照职工全残的最低标准,每月发给35元的生活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扶持的,另发护理费,在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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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内字第224号 |
一、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简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凡是现在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以下简称救济费)。二、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三、退职老弱残职工所领取的救济费,除了作为本人生活费(稍高于当地一般居民)以外,所余部分,应当作为家庭收入;其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再按照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四、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五、退职的老弱残职工,享受救济以后,他们原来所领的一次性退职补助金,一般地可以不再扣还;但对那些退职不久而所领取的退职补助金数额较大的,可以酌情扣还。六、退职老弱残职工申请救济费时,必须持有原精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参加工作时间、退职时间、原标准工资数额),原单位撤销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经县、市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救济证,按月给以救济。七、对于从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社会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职工本人的疾病医疗费用,如果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可给予适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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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 补助问题请示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京政发〔1993〕57号 |
一、生活困难补助范围凡原在本市所属单位并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1960年8月1日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经组织动员回乡并领取一次性退职补助费的职工,日前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的,属此次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外省、市及中央单位精减到本市的人员,不属此补助范围,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在我市享受的待遇不变。二、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给6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二)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给50元生活困难补助费。(三)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发给35元生活困难补助费。(四)属于生活困难补助范围的人员,凡已享受民政部门按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和定期困难补助并低于上述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财政拨款,民政部门发给本人;本市精减到外省、市的人员,在当地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或定期困难补助的,其救济费或困难补助低于上述的,差额部分由本市精减单位按上述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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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伤病残回城知识青年的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联合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革命委员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 |
(79)民民字第199号 (79)财行字第629号 (79)京革知青办字第37号 |
一、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发生活费35元,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照顾的,每月加发护理费40元;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安排工作的,每月酌发生活补助费20—30元。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费需要变动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研究确定。二考虑到为使这些病残青年能早日恢复健康,他们本人的生活费可参照职工家属生活费的补助标准(15元)予以补助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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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 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原国民党党政 军特人员生活待遇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统发文〔86〕242号 |
一、关于生活费低的问题。凡在企业、事业和劳改单位中,领取原工资或发生活费养起来,不参加工资改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十二元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增加的具体数额,可以与所在单位发给退休职工生活补贴费标准柏同。生活补贴费,由原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单位从发文之月开始计发。凡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或民政部门给予补助的,按民政部、财政部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二、对个别无栖身之处、露宿街头的人,所在地区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妥善处理。有亲属的,要说服其亲属接收赡养;有接收安置单位的,应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解决;确实无家可归,无单位收养或亲属赡养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按照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积极帮助解决。三、关于医疗待遇问题。对年老无子女瞻养,生活十分困难,又重病急需治疗的,应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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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抓紧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落实政策工作的请示报告》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
中办发[1981]1号 |
“起义、投诚后资遣回乡的人员中,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无人赡养,够五保条件的,可由其所在社队按农村五保户待遇,所在社队有敬老院的,也可以入院;不够五保条件而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按困难户对待,由所在社队予以扶持、补助。所在社队经济供给或补助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负责给予救济。对其本人可按稍高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予以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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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上山下乡回城的二百多伤病残知青生活、医疗问题几点意见的联合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知青办 |
(83)民社字第133号 (83)京知青字第1号 |
一、对伤病残较重、一时又难确定伤病残性质的九名知青(另附名单)的生活、医疗问题,要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区、县民政、知青部门可参照因公致残待遇,共同商定。二、对其他伤病残知青的医药费问题,按规定由家长单位和家庭负责,家庭负担有困难的,对单位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可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对其中尚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街道办的福利厂,应优先安排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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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国民党 起义、投诚人员生活困难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
(85)民社字第196号 (85)财行字第270号 |
一、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凡符合京发(1984)3号文件规定的给予生活补助费条件的,经区、县委统战部批准后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补助费;二、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居住本市属居民户口的另发五元副食补贴。对医疗、取暖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民政部门批准可给予临时性补助,为了便于核定预算指标,取暖按每人16元,医疗费按每人6元计算下达指标根据困难程度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掌握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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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在国外侨团、 侨校、侨报长期工作的老归侨生活补 助问题的规定〉的补充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 |
此依据无发布号令 |
一、原在国外侨团、侨校、侨报长期工作的老归侨的生活补助金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发给人民币五十元至七十元。所需经费在各区、县社会救济费内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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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发给生活补助费的请示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民政局 |
(85) 民社字107号 |
一、符合享受冬季取暖补贴条件的每人给取暖费十六元;二、对医疗等确有困难的临时补助费,按每人每月六元标准提计、交,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掌握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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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民政局 |
各街道 |
F0800200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区级、乡(镇、街道)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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