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教委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教委 |
F0300100 |
学生资助 |
行政给付 |
市级、区级 |
关于调整基础教育学校生活补助标准等政策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
京教财【2017】18号 |
第一条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相关学生生活补助标准。北京市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学籍的四类寄宿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残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40元提高至小学每人每月300元、初中及以上每人每月36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免收住宿费。第二条进一步扩大助学补助范围。将助学补助范围调整为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工读学生及户籍在山区的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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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财教〔2007〕84号 |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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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
政府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办发[2005]7号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落实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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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财教[2010]461号 |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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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
京财教育【2013】2198号 |
第二条加大研究生奖励经费投入力度,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以政府投入为主,按照规定统筹高等学校自筹经费、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等资金,建立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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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
京财教育【2018】2026号 |
第一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内容包括国家资助、北京市资助、学校资助和社会捐资。第二条资助分担机制1.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全额承担。免教科书费所需资金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由市财政负担,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免住宿费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2.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减免学费、校内奖励学金由普通高中学校从当年学费收入中按不超过5%的比例据实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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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京财教育【2013】1419号 |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第五条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经费按照现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与区(县)财政分级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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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
京财教育【2018】2025号 |
第二条适用范围内在园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学前教育资助:1.持有民政局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适龄儿童。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3.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4.持有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第三条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儿童免交保教费(最高不超过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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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政府规章】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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