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
区委办公室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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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委办公室(区档案局、区保密局) |
K5100100 |
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进行裁决 |
行政裁决 |
市级、区级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地方性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七条 第三款 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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