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
区财政局
序号 |
区级业务指导部门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行使层级 |
依据名称 |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布号令(文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备注 |
1 |
区财政局 |
K1000100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行政裁决 |
市级、区级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部门规章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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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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