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文化和旅游局
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职权种类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C4800100 | 对遗失、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 十八 | 一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施、设备和文献信息资料,不得改变图书馆馆舍的用途。 | 罚款 | |||||
《北京市图书馆条例》 | 四十四 | 一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遗失、损坏或者侵占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料,不能归还原版本式样的,应当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赔偿,无法重置的,应当按照文献信息资料的价值予以赔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2 | C4800200 |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十 |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罚款 | ||||||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三 | 一 | 一 |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3 | C4800300 | 对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十一 |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 罚款 | ||||||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三 | 一 | 二 |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4 | C4800400 | 对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 |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 罚款 | ||||||
《北京市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 三十三 | 一 | 三 | 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5 | C4800500 | 对境外组织未经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十五 | 一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四十一 | 一 | 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 | C4800600 | 对境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十五 | 一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四十一 | 二 | 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C4800700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十六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三十一 | 一 | 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三十一 | 一 | 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
8 | C4800800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二十二 | 一 |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三十一 | 一 | 二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
9 | C4800900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二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二十九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C4801100 | 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二十一 | 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一 | 一 | 二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 ||||||||
11 | C4801200 | 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七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 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一 | 一 | 三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 ||||||||
12 | C4801300 | 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九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一 | 一 | 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
13 | C4801400 | 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二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一 | 一 | 五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
14 | C4801500 | 对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二十一 | 二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一 | 一 | 五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
15 | C4801600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二 | 一 | 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 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六 | 二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 |||||||||
16 | C4801700 | 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九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二 | 一 | 二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17 | C4801800 |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二 | 一 | 三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二十三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 ||||||||||
18 | C4801900 | 对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二 | 一 | 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二十三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 ||||||||||
19 | C4802000 | 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三 | 二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责令停产停业,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二 | 一 | 五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
20 | C4802100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 | 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四 | 一 | 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四 | 一 | 六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四 | 一 | 八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四 | 一 | 五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四 | 一 | 三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四 | 一 | 二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四 | 一 | 七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四 | 一 | 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四 | 一 | 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十四 | 一 | 九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
21 | C4802200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二十四 | 一 | 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 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二十四 | 一 | 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三 | 一 | 五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三 | 一 | 四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三 | 一 | 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二十四 | 一 | 五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三 | 一 | 三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三十三 | 一 | 二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二十四 | 一 | 二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 | 二十四 | 一 | 三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 ||||||||
22 | C48023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十四 | 一 |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 十七 |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八 |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一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
23 | C4802400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 | 一 | 一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报告书; | 罚款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 | 一 | 二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二)章程;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 | 一 | 三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 | 一 | 四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 | 一 | 五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 | 一 | 六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二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24 | C48025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二 |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罚款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三 | 一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25 | C4802600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二 |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罚款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三 | 二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
26 | C48027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三 | 一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四 | 一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27 | C4802800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信息未办理备案手续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三 | 二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罚款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四 | 二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28 | C48029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五 | 三 |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 罚款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五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29 | C48030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五 | 四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罚款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五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30 | C48031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五 | 三 |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六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1 | C48032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五 | 四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罚款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七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32 | C48033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一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二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三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四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五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六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七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八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九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十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八 | 一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3 | C48034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五 | 一 |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八 | 一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4 | C4803500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一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罚款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二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三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四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五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六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七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八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九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六 | 一 | 十 |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八 | 二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5 | C4803600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五 | 一 | 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 罚款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八 | 二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6 | C4803700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八 |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罚款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二十九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
37 | C4803800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之一的而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并报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十九 |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 警告,罚款 |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三十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38 | C4804700 |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十三 | 一 | 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 罚款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二十九 |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39 | C4804800 | 对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十八 | 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批准的开考专业及设置考场范围,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考级简章发布前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 警告,罚款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一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 | ||||||||
40 | C4804900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二十一 |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前5日内,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城市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其他城市的,报当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县内的,报当地县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负责对艺术考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警告,罚款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二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
41 | C4805000 | 对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二十六 | 二 |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 警告,罚款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三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 ||||||||
42 | C4805100 | 对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二十七 | 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 警告,罚款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三十 | 一 | 四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 ||||||||
43 | C4805200 | 对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十七 |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 罚款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三十一 | 一 | 一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一)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 | ||||||||
44 | C4805300 | 对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二十三 | 一 | 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 | 罚款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二十三 | 二 | 执考考官应当持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以备查验。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二十三 | 三 | 考官只能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载明的受聘机构所开展的艺术考级活动中执考。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二十四 | 考官应当按照公布的艺术考级标准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三十一 | 一 | 二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二)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 ||||||||
45 | C4805400 | 对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行为进行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二十五 |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 罚款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三十一 | 一 | 三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三)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 ||||||||
46 | C4805500 | 对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三 | 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 罚款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三十一 | 一 | 四 |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考级活动,宣布考试无效,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艺术考级机构赔偿:(四)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 ||||||||
47 | C4809100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四十三 | 一 | 一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六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五十九 | 一 |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 |||||||||
48 | C4809200 | 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十二 | 二 |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十四 | 一 |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十二 | 一 |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四十三 | 一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十二 | 三 |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五十九 | 一 |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 |||||||||
49 | C4809300 | 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四十三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八 | 一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五十九 | 一 |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 |||||||||
50 | C4809400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处罚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二十四 | 三 |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二十四 | 二 |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二十四 | 一 |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十三 |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 四十四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五十九 | 一 | 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文化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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