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
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定执法主体 | 职权种类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C0585600 | 对建设单位验收后经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 五十八 | 一 | 三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 十三 | 三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 ||||||||||
2 | C0586000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 十三 | 二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 五十八 | 二 |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3 | C0586100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 五十九 | 一 | 一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 九 |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
4 | C0586300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 五十九 | 一 | 三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 九 |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
5 | C0586400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 五十九 | 一 | 四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 | 九 |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
6 | C1600200 | 对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七十九 | 一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三十五 | 一 |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 ||||||||||
7 | C1600300 |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七十九 | 二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区级 | 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三十五 | 一 |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 ||||||||||
8 | C1601100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七十七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七十七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予以公告,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四十四 | 二 |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五十六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七十二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七十二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 | C1601200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五十六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级,区级 | 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四十四 | 三 |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
10 | C1601300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五十七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四十 | 二 |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
11 | C1602100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四十九 |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四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
12 | C1602200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 二十一 | 一 |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市级,区级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 九十四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13 | C1602400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 九十六 | 一 | 一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市级,区级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 三十二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三十三 | 一 | 二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十四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14 | C1602500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 | 四十二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市级,区级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九十六 | 一 | 四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15 | C1602600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三十五 | 三 |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市级,区级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九十六 | 一 | 六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16 | C1603400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八 | 二 |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市级,区级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十七 | 一 |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十七 | 二 |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六十八 | 一 |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17 | C1604200 | 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五十八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六十六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二十六 | 一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
18 | C1604300 | 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三十一 |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五十七 | 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三十五 | 一 |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六十六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9 | C1604500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五十六 | 一 | 三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七十三 | 二 | 三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十九 | 一 |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十九 | 一 |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六十四 | 一 | 三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 二十 | 一 |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 ||||||||||
20 | C1604600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五十六 | 一 | 四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五十 | 一 | 二 |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五十 | 一 | 一 |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 |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七十三 | 二 | 四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六十四 | 一 | 四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三十六 | 一 |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 四十一 | 一 | 一 |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一)逾期送达; |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 | 四十一 | 一 | 二 |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
21 | C1607100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六十五 |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市级,区级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版 | 五十 | 一 |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2 | C1607400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三十九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五十九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3 | C1607900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为进行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六十一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级,区级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三十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
24 | C1608200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2016 | 五十七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级,区级 | 罚款 | ||||||
物业管理条例 2016 | 二十七 |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
25 | C1608300 | 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不移交或补齐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 二十一 | 一 | 三 |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区级 | 罚款 |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 二十一 | 一 | 五 |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 二十一 | 一 | 四 |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 二十一 | 一 | 二 |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二)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的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 二十一 | 一 | 一 | 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文件; | |||||||||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 九十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不移交或者补齐资料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二十九 | 二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五十八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 二十九 | 一 | 一 |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26 | C1608900 | 对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二十八 | 二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市级,区级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六十四 | 一 | 二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
27 | C1609000 | 对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六十四 | 一 | 一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市级,区级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二十七 |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三十三 | 一 | 一 |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十五 | 一 |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十五 | 二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 ||||||||||
28 | C1609100 | 对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六十四 | 一 | 三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市级,区级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二十九 | 一 |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
29 | C1609200 | 对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二十九 | 二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 市级,区级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六十四 | 一 | 四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
30 | C1609300 | 对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六十四 | 一 | 五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市级,区级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三十 | 一 |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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