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区民政局


序号

职权编号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名称

违法或设定依据

处罚依据

职权种类

条号

款号

项号

具体规定内容

条号

款号

项号

具体规定内容

1

C0800100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C0800200

对社会团体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C0800300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

C0800400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十三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十三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二十四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二十八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5

C0800500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十六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十二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十八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6

C0800600

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十七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

C0800700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二十六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8

C0800800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十九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十三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十三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9

C0800900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二十六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二十六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10

C0801000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二十六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11

C0801100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二十六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2

C0801200

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一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一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13

C0801300

对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进行处罚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没收非法财物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三十二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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