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动办
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职权种类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C4500100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二十二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警告,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八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十六 | 一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四 | 一 | 一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四 | 一 | 二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四 | 一 | 三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2 | C4500200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九 |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 警告,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一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八 | 侵占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八 | 侵占人防工程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3 | C4500300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二十三 | 一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警告,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十八 | 一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一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十五 | 一 | 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七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致使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 ||||||||||
4 | C450040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警告,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二 | 二 |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保障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等的畅通,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四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确需改造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在按照人防工程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进行,并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降低人防工程的原有防护能力。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九 | 一 | 一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擅自改造、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 | ||||||||
5 | C4500500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警告,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二 | 二 |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保障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等的畅通,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二 | 一 | 四 |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四)破坏人防工程的行为。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九 | 一 | 二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 | ||||||||
6 | C4500600 | 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二十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警告,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二 | 二 |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保障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等的畅通,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不得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二 | 三 |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防火、防汛、治安等责任制度,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空效能。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空效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二 | 一 | 二 | 禁止下列侵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二)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九 | 一 | 三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擅自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
7 | C4500700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二十八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警告,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四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四 | 一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四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拒不补建或者补偿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三 | 一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专用配套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 二十九 | 一 | 四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补偿的; | ||||||||
8 | C4500800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三十二 | 二 |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 警告,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七 | 二 | 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六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
9 | C4500900 | 对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三十二 | 二 | 国家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 警告,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四十九 | 一 | 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二十七 | 二 | 用于人民防空通信的专用频率和防空警报音响信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 |||||||||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 四十五 | 一 | 六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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