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生态环境局
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职权种类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C1300100 | 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版) | 八十三 | 一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版) | 十 |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
2 | C1300300 | 对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 | 十八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 | 九十九 | 一 | 二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
3 | C1300500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十九 | 二 |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六十一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十九 | 二 |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
4 | C1300600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四十二 | 一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五十九 | 一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四十二 | 一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四十二 | 二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四十二 | 三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四十二 | 四 |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 |||||||||
5 | C1300700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六十二 |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五十五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九 | 一 | 四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十 | 一 | 四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十 | 一 | 五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九 | 二 |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十 | 一 | 一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十 | 一 | 三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十六 | 一 | 二 |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九 | 一 | 六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十 | 一 | 二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十六 | 一 | 四 |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十六 | 一 | 三 |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九 | 一 | 五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十一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九 | 一 | 一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九 | 一 | 三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十六 | 一 | 一 |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九 | 一 | 二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 三 |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 ||||||||||
6 | C1301100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十七 | 二 | 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三十六 |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 | C1301200 |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二十七 | 二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二十七 | 二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二十七 | 二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三十九 | 一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 | C1301300 | 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二十七 | 四 |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三十九 | 一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 | C1301400 | 对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版) | 八十一 |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版) | 三十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
10 | C1301600 |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 | 二十九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版) | 九十八 |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
11 | C1301700 | 对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二十六 | 二 |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罚款 |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三十九 |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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