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档案局
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职权 种类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C5700100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二十四 | 一 | 一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者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二十四 | 二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警告,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二十七 |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三十四 | 一 | 一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三十五 |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
2 | C5700200 |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二十四 | 一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者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二十四 | 二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警告,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二十七 |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2 | C5700200 | 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三十四 | 一 | 二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三十五 |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警告,罚款 | ||
3 | C5700300 |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二十四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者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二十四 | 二 |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 警告,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二十七 |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三十四 | 一 | 三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三十五 |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
4 | C5700400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十六 | 一 |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 二十四 | 三 |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
二 |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恰外国人。 | |||||||||||
4 | C5700400 |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十六 | 三 |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 二十四 | 三 |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
十七 | 一 | 禁今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
二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
三 |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 |||||||||||
二十四 | 一 | 四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者任:(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二十七 |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三十四 | 一 | 四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 三十六 |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
5 | C5700500 | 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二十四 | 一 | 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者任:(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或外国组织的; | 二十四 | 三 |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
5 | C5700500 | 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二十七 |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三十四 | 一 | 五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 三十六 |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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