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职权种类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C0005800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六十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二十六 | 二 |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 |||||||||
2 | C0005900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五十四 | 一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 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 六十四 |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3 | C0006100 | 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六十二 | 二 |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十四 | 二 | 电力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 |||||||||
4 | C0006200 | 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行为进行处罚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八 | 一 |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三十八 | 一 | 一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九 | 一 |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 三十八 | 一 | 二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二十五 | 三 |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二十五 | 一 |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六十三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
5 | C0006300 | 对供电营业机构拒绝供电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二十六 | 一 |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 警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六十四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6 | C0006400 | 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二十九 | 一 |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 警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六十四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7 | C4316100 | 对擅自改变公园功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五十一 | 一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擅自改变公园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功能,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十一 | 一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 |||||||||
8 | C4316200 | 对侵占公园用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五十一 | 一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二)侵占公园用地的,责令立即腾退,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侵占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十一 | 一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 |||||||||
9 | C4316300 | 对公园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五十二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园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十八 | 二 |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当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
10 | C4316400 | 对在历史名园保护区内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建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五十三 | 一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名园保护区内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对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并可以按照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面积每平方米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损毁、改建、拆除的,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赔偿。 | 罚款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二十九 | 一 | 历史名园保护区应当以保护原有风貌和格局为原则。禁止损毁、改建、拆除原有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 |||||||||
11 | C4316500 | 对擅自改变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三十 | 二 | 对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禁止改变原有风貌和格局。 | 罚款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 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原有风貌和格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 | C4316600 | 对擅自改变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原有风貌和格局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三十 | 二 | 对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禁止改变原有风貌和格局。 | 罚款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五十四 | 违反本条 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无法以人力再造和无法再生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原有风貌和格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 | C4316700 | 对公园管理机构未按照标准做好清扫保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三十六 | 一 | 四 | 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设施完好; | 罚款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三十六 | 一 | 三 | 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完好;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三十六 | 一 | 一 | 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清新、整洁、美观;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三十六 | 一 | 二 | 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三十六 | 一 | 六 | 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六)无外露垃圾,无积水、无污物、无痰迹及烟头。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五十五 | 一 | 一 | 公园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做好清扫保洁的;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三十六 | 一 | 五 | 公园园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并保持一定水位; | ||||||||
14 | C4316800 | 对在公园内搭建棚舍、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五十五 | 一 | 二 | 公园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搭建棚舍、擅自摆摊设点的; | 罚款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三十七 | 在公园内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他杂物;禁止搭建棚舍;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禁止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 | ||||||||||
15 | C4316900 | 对在公园内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三十七 | 在公园内禁止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和其他杂物;禁止搭建棚舍;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禁止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 | 罚款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五十五 | 一 | 三 | 公园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随意堆放物料、拉绳挂物的; | ||||||||
16 | C4317000 | 对公园内牌示污损、丢失不及时更换或者补设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五十五 | 一 | 四 | 公园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牌示污损、丢失不及时更换或者补设的。 | 罚款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三十八 | 一 | 公园的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牌示内容中的文字应当中外文对照。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 |||||||||
17 | C4317400 | 对在公园内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四十七 | 在公园内禁止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北京市公园条例》 | 五十七 |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 规定,在公园内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18 | C4609400 | 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对生活垃圾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的行为进行处罚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五十一 | 一 | 三 |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 罚款 |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七十四 | 二 |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将数据传送至城市管理部门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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