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
序号 | 职权编号 | 职权名称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职权种类 |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条号 | 款号 | 项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
1 | C1001000 | 对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四十六 | 一 |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警告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 七十一 | 二 |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 七十七 | 一 | 四 |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 七十一 | 一 |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658号) | 六十七 | 一 | 四 |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2 | C1002500 |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进行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七十四 | 一 | 一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 其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七十七 | 一 | 一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七十七 | 一 | 一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二十五 | 二 |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七十七 | 一 | 一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
3 | C1002600 |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二十五 | 一 |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 其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七十七 | 一 | 二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 三十六 | 一 |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
4 | C1002700 |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七十七 | 一 | 三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其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二十五 | 一 |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 三十七 | 一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 三十六 | 一 |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 三十七 | 一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 三十七 | 一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 三十七 | 一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 三十七 | 一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 三十七 | 一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658号) | 七十四 | 一 | 六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658号) | 七十四 | 一 | 七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658号) | 七十四 | 一 | 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658号) | 七十四 | 一 | 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658号) | 七十四 | 一 | 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658号) | 七十四 | 一 | 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658号) | 七十四 | 一 | 四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5 | C1002800 |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二十五 | 二 |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 其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七十七 | 一 | 四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 三十六 | 一 |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658号) | 七十二 | 一 | 一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658号) | 七十二 | 二 |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 |||||||||
6 | C1002900 | 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七十七 | 一 | 五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其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七十七 | 一 | 五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7 | C1003000 | 对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七十七 | 一 | 三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其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七十七 | 一 | 四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七十七 | 一 | 二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七十七 | 一 | 五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七十七 | 一 | 六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七十七 | 一 | 一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658号) | 七十二 | 一 | 三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令第658号) | 七十二 | 一 | 三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
8 | C1003100 | 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进行出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七十四 | 一 | 六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其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七十四 | 一 | 六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七十七 | 一 | 六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六十五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六十五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 | 七十七 | 一 | 六 |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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