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区城管委(节水办)


序号

职权编号

职权名称

法律依据名称

违法或设定依据

处罚依据

职权种类

条号

款号

项号

具体规定内容

条号

款号

项号

具体规定内容

1

C2300100

对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十二


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用水指标和月度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十二


新增用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需要调整用水指标的,应当到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或者调整用水指标。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四十九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缴水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

C2300200

对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四十九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水单位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十二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六十四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取得临时用水指标用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五十四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在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3

C2300300

对供水单位擅自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十二


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四十九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C2300400

对用水单位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类计量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十六


用水单位未按照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单独计价缴费,或者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类计量的,按照该单位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缴费。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五十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水单位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类计量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C2300500

对供水单位、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供水情况、实际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十九



供水单位、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供水情况或者实际用水量。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五十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供水单位、再生水生产企业和其他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供水情况、实际用水量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C2300600

对拆迁人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要求擅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二十三


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施工进度,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明确拆迁施工现场的节水管理责任。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五十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未与供水单位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要求擅自施工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的,除补缴相应费用外,由节水管理部门处以应缴水费3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7

C2300700

对供水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二十三


供水单位应当配合拆迁施工进度,采取措施及时关闭拆迁施工现场的供水管线。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五十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供水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不与拆迁人签订停止供水协议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

C2300800

对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单位未使用再生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二十四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五十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单位未使用再生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9

C2300900

对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者循环使用率低于98%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二十四


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8%。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五十四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间接冷却水直接排放或者循环使用率低于98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

C2301000

对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70%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二十五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五十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70%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能达标的,核减用水指标,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1

C2301100

对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直接排放尾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二十五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五十五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直接排放尾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2

C2301200

对现场制、售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二十六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尾水回收设施,对尾水进行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设备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水源;违反规定提供水源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五十六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制、售饮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备案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安装尾水回收设施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拆除,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3

C2301300

对种植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五十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种植业用水不计量或者大水漫灌造成浪费用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二十八


种植业应当采取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滴灌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鼓励非食用农产品生产使用再生水;养殖业应当使用节水器具。





14

C2301500

对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补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三十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来水。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五十九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住宅小区和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使用自来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六十九


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用水和市政杂用水具备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条件的,应当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六十九


本市生态环境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和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用水。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九十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地下水或者自来水作为城市景观水体补水的,由市或者区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C2301600

对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或者再生水供水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三十三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登记表的格式由市节水管理部门制定;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应当按照要求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再生水供水合同。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六十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向节水管理部门报送已建成循环用水设施的登记表或者再生水供水合同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16

C2301700

对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未保证设备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设备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三十四


供水单位或者节水管理部门应当逐步为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人造滑雪场、高尔夫球场、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单位及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三十四


按照前款规定安装用水数据远传设备的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保证设备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六十一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高耗水单位和用水户未保证设备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拆除设备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7

C2301800

对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且逾期不改或者造成浪费用水等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四十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建设节水型单位;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四十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四十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三)建立用水台帐,开展用水统计分析,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四十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四十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六十四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用水单位不落实节约用水管理责任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造成浪费用水等不良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8

C2301900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四十二



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和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单位和个人浪费用水或者擅自取水。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六十五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从公共供水设施、消防设施取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19

C2302000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十三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七十一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C2302100

对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二十三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范围外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可回收水量较大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罚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六十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节水设施的,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21

C2302200

对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四十七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罚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六十一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未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节水设施的,或者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不予核定用水指标;已建成的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核减相应的用水指标。

22

C2302300

对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五十一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洗车企业,应当使用再生水。





罚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六十三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耗水量大的用水单位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洗车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l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供水单位停止供水。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五十一


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制订并落实节约用水措施,耗水量大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23

C2302400

对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三十三


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六十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未建设、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24

C2302500

对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二十八


农业生产超过用水定额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农村生活用水不得实行包费制。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安装。





罚款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五十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五十五


用水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实行计量收费,不得实行包费制。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9年7月26日修订版)





六十五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水计量设施、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并按照每包费一户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5

C2305200

对用水单位或居民利用公共供水设施转售用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利用公共供水设施转售用水。





罚款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十九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城市公共供水主管机关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利用公共供水设施转售用水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供水。

26

C2314700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二十二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如实提交申请书、有关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水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警告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五十五



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水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

27

C2314800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处罚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五十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警告,罚款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五十六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态环境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水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C2314900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行为进行处罚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十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水事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直接向有水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警告,罚款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五十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C2315300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要求,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行为进行处罚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十六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六十五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六十五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五十三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十七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十九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30

C2341900

对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新建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简称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罚款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31

C2342000

对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原有房屋安装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其他,罚款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32

C2342100

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新建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通知淘汰的便器水箱和配件(以下简称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





罚款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33

C2342200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应当责令房屋产权单位限期维修或者更新。





罚款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34

C2354600

对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的行为进行处罚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九十八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六)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七十八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六)擅自拆改供水、排水、再生水等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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